113年度事聲字第78號
債 務 人
即 聲明 人 張芝菡
上列
債務人與
債權人即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算事件,債務人對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7號通知全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終止保險契約為變價方式之裁定聲明
異議,
惟債務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
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
聲明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