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子嶝間因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立法理由
可資參照。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15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