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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7號
原      告  黃禮松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網頁資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