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17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志宗等人間
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事聲請假處分狀上相對人「呂○○」之完整姓名、
住居所,並應提出相對人徐志宗、及「呂○○」之最新
戶籍謄本,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假處分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第533條前段
準用同法第52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於民事聲請假處分狀上,並未載明相對人「呂○○」(即
債務人徐志宗名下財產之受讓人)之完整姓名、住居所,聲請程式
於法尚有未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