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祐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于承霖即茶咖飲料店、許秀茵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