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20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次按
債權人聲請
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自明。即令假處分之原因仍存在或假處分之情事未變更,仍有保全之必要時,債權人仍得聲請撤銷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13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
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
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206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有該假處分裁定附卷
可稽。茲聲請人
具狀陳明現已無聲請之必要,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