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18號
113年度全字第172號
複代理人 巫政澔律師
代 理 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15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撤銷假扣押裁定等事件,聲請就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55號裁定後,命假扣押之情事消滅或情事變更為由,提起
本件聲請等語。本院查,聲請人主張其公司現仍有正常進、出貨之營業行為,包含設備、應收貨款等均足以作為相對人主張
債權之
擔保,相對人聲請本院核發113年度全字第155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公司所有營業用之金融帳戶進行扣押,干擾聲請人公司之正常營運,恐將影響聲請人公司將來之償債能力
等情,
業據其提出近三年之財務報表,顯示其年度銷售額約5000萬元至2億餘元,而其對銀行貸款逾2億5千萬元,從未有違約遲繳之紀錄,近三年清償銀行之金額每年均達2000餘萬至4500萬元不等,即自113年8月1日至9月4日,即償還銀行貸款達441萬元,並無拖欠之情形。此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近三年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務報表、買賣合約、應收帳款報表及永豐銀行、第一銀行、台北富邦銀行、華南銀行之還款紀錄等件在卷
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屬實。考量本件相對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之金額僅1600餘萬元,依聲請人前述營運、資產及信用狀況觀之,尚
難認相對人有屆時不能受償
之虞。
是以,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原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既已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聲請人復請求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相對人對其金融帳戶進行扣押
云云,即無必要,
附此敘明。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