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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8號
                                     113年度全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代 理 人 周念暉律師
複代理人  巫政澔律師
             
相 對 人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  
           
            
代 理 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15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撤銷假扣押裁定等事件,聲請就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55號裁定後,命假扣押之情事消滅或情事變更為由,提起本件聲請等語。本院查,聲請人主張其公司現仍有正常進、出貨之營業行為,包含設備、應收貨款等均足以作為相對人主張債權擔保,相對人聲請本院核發113年度全字第155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公司所有營業用之金融帳戶進行扣押,干擾聲請人公司之正常營運,恐將影響聲請人公司將來之償債能力等情業據其提出近三年之財務報表,顯示其年度銷售額約5000萬元至2億餘元,而其對銀行貸款逾2億5千萬元,從未有違約遲繳之紀錄,近三年清償銀行之金額每年均達2000餘萬至4500萬元不等,即自113年8月1日至9月4日,即償還銀行貸款達441萬元,並無拖欠之情形。此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近三年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務報表、買賣合約、應收帳款報表及永豐銀行、第一銀行、台北富邦銀行、華南銀行之還款紀錄等件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屬實。考量本件相對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之金額僅1600餘萬元,依聲請人前述營運、資產及信用狀況觀之,尚難認相對人有屆時不能受償之虞是以,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原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既已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聲請人復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相對人對其金融帳戶進行扣押云云,即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