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處分事件,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2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全字第12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裁定在卷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