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22號
理 由
一、
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