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全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柏舟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中和宜安郵局第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聲請假扣押必須具備之程式。是
當事人聲請假扣押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113年度勞全字第1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見本院卷第43-47頁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