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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全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柏舟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中和宜安郵局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假扣押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聲請假扣押必須具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假扣押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113年度勞全字第1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聲請人逾期未補正繳納裁判費(見本院卷第43-47頁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