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全字第17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普設計服務
分公司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固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則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不足2,000元。另按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並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聲請狀繕本(含所用書證)。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及補正聲請狀繕本(含所用書證),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