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全字第17號
相 對 人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普設計服務
分公司
吳珮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
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關於「重陽路」之記載,應更正為「光復路」;另主文欄第2項關於「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
本件裁定誤寫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有登記資料
可稽;另因屬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依理由第6項所援引條文可知,訴訟費由應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