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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禾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琪 



相  對  人  張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2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2年3月2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㈠爭議雙方同意以和解方式處理本爭議。對造人【即聲請人禾昇交通有限公司】給付申請人【即相對人張永裕】和解金7萬元整(和解項目: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退休金提繳6%、勞健保費、加班費等)。前述金額申請人同意對造人可以直接抵銷公司的借款。㈡雙方確認申請人尚有借款10萬元未還對造人。前述金額申請人應自112年9月20日至113年6月20日為止,共計10期,付款方式:按月於當月20日支付1萬元至清償完畢止,後續每期為每月的20日(遇假期順延1日)以現金直接交給對造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劉安琪先生),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一次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10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