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144號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戴勝義間因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