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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江佳琳 
相  對  人  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所處理聲請人相對人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仟參佰參拾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舍公司)等於民國113年5月27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銷售獎金新臺幣(下同)103,140元在案。相對人僅給付聲請人95,807元,尚餘7,333元今仍未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泰舍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103,14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業經相對人泰舍公司以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於113年6月13日將95,807元匯入聲請人之原領薪資帳戶而為給付,尚餘7,333元迄今仍未履行,有上列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電話查詢表、聲請人之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內頁之交易明細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泰舍公司應給付7,333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