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157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
資遣費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5萬元,
爰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3年5月2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1.申請人與
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
本案調解成立。2.對造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與申請人黃秀青……終止勞動契約(契約終止日:113年5月20日)。3.對造人同意給付申請人黃秀青25萬元,分6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黃秀青原領薪資帳戶內。自113年7月10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第1期至第5期於每月10日給付41,666元,第6期於113年12月10日給付41,670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為止。……」,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25萬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