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羅詩涵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
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參佰伍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
資遣費爭議,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08,350元,
爰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0年9月23日(聲請人誤繕為110年9月1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申請人與
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
本案調解成立。2.勞資雙方
合意:資方給付資遣費208,350元,積欠工資31,486元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3.上述資遣費208,350元勞資雙方合意,公司分12期給付,第1期110年11月5日金額17,500元,……第12期111年10月5日金額15,850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積欠工資31,486元於110年10月5日給付。……」,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堪信屬實,復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
裁判書系統,本院已於110年10月25日就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工資部分允以准許,是聲請人今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資遣費208,35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