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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劉如馨 

相  對  人  芸采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捌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49,000元,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月2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1.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2.上述和解金款項(如申請人主張:劉如馨112年12月工資44,258元、資遣費1,822元),對造人應於113年2月29日(星期四)前一次全額匯入申請人劉如馨等24人原留薪資帳戶內。……。」,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112年12月工資及資遣費部分合計46,08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