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黃耀海
相 對 人 和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積欠工資爭議,於民國113年7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工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3年7月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⒉雙方同意就
本案爭議事項(工資)以新臺幣15,000元整達成和解;
對造人應於民國113年8月5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一次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帳戶內容:略)。…」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