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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陳氏猜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3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87,592元(含資遣費、薪資),相對人今仍未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揭主張,固據提出112年3月23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觀諸前開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記載:「調解結果:不成立不成立原因:資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積欠之112年1及2月薪資差額、預告工資、特別休假折合工資、資遣費及繳納勞保及提繳新制退休金。」等語,是自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