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18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之調解內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4,871元(含
資遣費、薪資),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為證,
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
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204,871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