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181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積欠
資遣費、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12年5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萬4,997元,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
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2年5月10日調解成立在案,雙方同意相對人自112年8月20日起分6期,每月20日應給付聲請人之項目及金額如下:積欠工資6萬4,718元、預告工資1萬7,825元、資遣費7萬2,454元,合計15萬4,997元之調解方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公司同意給付154,997元予DOAN THI THU XOA尹氏秋雙,自112年8月20日起分6期給付,第一期給付25,837元,次月起每月給付25,832元,至清償為止,每期於每月20日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上述金額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一次給付,另匯款遇國定假日則順延下一個工作日。」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暨協調
記錄、薪轉帳戶明細資料等件為證,
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