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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李祥璒  
相  對  人  楊鈞喆  
            建盟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楊鈞喆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楊鈞喆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捌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楊鈞喆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98,48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鈞喆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9月2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成立,如調解方案:1.建議楊鈞喆給付工資98,480元予勞方(即本件聲請人)。前開給付勞方同意楊鈞喆分5期方式支付,楊鈞喆應自113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1日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除第5期金額為18,480元外,其餘各期均為20,00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楊鈞喆未給付之98,48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惟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建盟大交通有限公司強制執行部分,因聲請人未與相對人建盟大交通有限公司間成立調解,自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建盟大交通有限公司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