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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張升瑞  

相  對  人  寵旺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零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法令遵循法治管理交流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23,603元,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法令遵循暨法治管理交流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9月2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以:「成立。成立內容:……2.申請人張升瑞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23,603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於分4期給付,第一期113年10月9日、第二期113年11月9日、第三期113年12月9日,前三期支付5,900元,最後一期支付5,903元,匯入勞方指定帳戶(戶名:張升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而本件相對人就成立金額23,603元均未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華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等影本、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為證,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23,603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