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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陳思穎  
相  對  人  佐恩運動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翰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玖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及資遣費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89,890元,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及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3年7月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113年1月、2月工資及資遣費)以89,890元整達成和解。2.對造人將前述和解金額分18期於每月1日給付(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請人,第一期113年8月1日,第1期至第17期每期給付5,000元,第18期給付4,890元,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戶名:陳思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而本件相對人已給付10,000元,剩餘之79,890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銀行帳戶電子交易明細、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等為證,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79,89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