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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陳慧文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捌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123,687元,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2年4月12日(聲請人誤繕為112年3月2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一、勞資雙方達成和解,本調解案成立。二、勞方同意資方分期給付積欠111年8月至112年3月工資……。……12、資方積欠勞方(陳文)111年8月至112年3月工資123,687元,上開金額,資方應給付勞方自112年6月20日至114年5月20日分24期逕匯入勞方原薪資指定帳戶。第1期112年6月20日至第11期113年4月20日應給付5,527元,第12期113年5月20日應給付5,519元,第13期113年6月20日至第23期114年4月20應給付5,000元,第24期114年5月20日應給付2,371元……資方一期未如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123,687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