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BUI THI DUONG 裴氏陽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
聲請人「BUI THI DOUNG 裴氏陽」之記載,應
更正為「BUI THI DUONG 裴氏陽」。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