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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NGUYEN THI THANH 阮氏清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264,584元,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有關積欠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2年5月1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故本案調解成立。……調解方案:10.建議相對人給付264,584元予NGUYEN THI THANH 阮氏清,自112年8月20日起分6期給付,第一期給付44,099元,次月起每月給付44,097元,至清償為止,每期於每月20日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264,584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