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NGUYEN THI MY HANH 阮氏美幸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參萬零玖佰肆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290,945元,
爰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工資、預告工資、
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2年5月1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故
本案調解成立。……調解方案:8.建議相對人給付230,945元予NGUYEN THI MY HANH 阮氏美幸,自112年8月20日起分6期給付,第一期給付38,495元,次月起每月給付38,490元,至清償為止,每期於每月20日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230,945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