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范氏玉賢(PHAM THI NGOC HIEN)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范氏玉賢(PHAN THI NGOC HIEN)」之記載,應更正為「范氏玉賢(PHAM THI NGOC HIEN)」。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