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黃冠智
相 對 人 天啟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關於第十三期至第十四期金額合計新臺幣玖仟肆佰參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
資遣費、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萬5,430元,
惟相對人僅給付5萬6,000元,其餘款項9,430元則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
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1年10月2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應給付勞方111年8月份、9月份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共65,430元,勞方同意讓資方
分期給付,分期給付方式如下:111年10月30日給付8,000元、111年12月開始至112年5月
期間每月25日給付3,000元、112年6月起至112年11月期間每月25日給付6,000元、最後一期於112年12月25日給付3,430元,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堪信屬實。又相對人僅給付5萬6,000元,其餘款項9,430元則迄今仍未給付,亦有聲請人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附卷
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