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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黃冠智 
相  對  人  天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碧兒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關於第十三期至第十四期金額合計新臺幣玖仟肆佰參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萬5,430元,相對人僅給付5萬6,000元,其餘款項9,430元則今仍未履行,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1年10月2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應給付勞方111年8月份、9月份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共65,430元,勞方同意讓資方分期給付,分期給付方式如下:111年10月30日給付8,000元、111年12月開始至112年5月期間每月25日給付3,000元、112年6月起至112年11月期間每月25日給付6,000元、最後一期於112年12月25日給付3,430元,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信屬實。又相對人僅給付5萬6,000元,其餘款項9,430元則迄今仍未給付,亦有聲請人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