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李溢華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因
資遣費爭議,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尚未成立,並於110年3月29日在相對人公司第六會議室雙方簽定調解成立紀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新台幣(下同)378,000元,
爰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雖主張與相對人於110年3月29日在相對人公司第六會議室雙方簽定調解成立紀錄
等情;
惟聲請人與相對人於相對人公司所簽立之「協調會議紀錄」未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成立,
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聲請人自不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依
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但聲請人可依其他訴訟程序取得
執行名義後,再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併此敘明。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