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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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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專調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永吉 
代  理  人  成介之律師
相  對  人  耀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鳳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5條、第1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為私法人,公司登記之設立地址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有公司登記資料可稽;且原告於起訴狀陳稱其工作地點在新北市○○區○○街00號之核四廠(見本院卷第11頁),故依上述法條規定,自應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