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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05號
原      告  陳春富  

被      告  巧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靖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