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小字第62號
原 告 葉繡華
上列原告與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90,80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