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動 調 解 筆 錄
代 理 人 江宇泰
上列本院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6號GUNJI MARIE郡司真莉絵與利
穎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5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四樓勞動調解室一進
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以全
勞動調解委員 劉永圳
勞動調解委員 王惠群
到場人:
聲請人GUNJI MARIE郡司真莉絵、相對人代理人江宇泰
通譯永野里菜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 肆萬伍仟貳佰伍拾參元
,扣除已給付的伍仟元,其餘款項肆萬零貳佰伍拾參元,分
六期給付,自民國113 年6 月起至113 年10月止,於每月1
日給付柒仟元,最後一期於113 年11月1 日給付伍仟貳佰伍
拾參元,如有一期未
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並同
意另外一次給付
違約金貳萬元。付款方式:由相對人直接匯
款至聲請人留存於公司的薪資轉帳帳戶。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雙方確認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12月1 日起至112 年12月27日
止,任職於相對人公司。
以上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
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GUNJI MARIE郡司真莉絵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江宇泰
通 譯 永野里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
書 記 官 許慧禎
勞動調解委員 劉永圳
勞動調解委員 王惠群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