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10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九榮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
可稽。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