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
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陸拾元,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
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就
裁判費部分,因
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
爰以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而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萬0,0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760元。爰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