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陳文華
簡辰曄律師
被 告 瑞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
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
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區○○街000號,依照前述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因原告目前現住地在新北市文山區,為便於原告進行訴訟,故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