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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鄭莉楨
被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