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6~11/18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鄭莉楨 
被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