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廖啟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鑫建隆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1,974元、工資補償21萬9,160元、勞動力減損84萬8,866元、
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160萬元,其中工資補償21萬9,160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惟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47元(計算式:2,320元×2/3=1,5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其餘請求部分,因不具
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
適用,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547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293元(計算式:16,840元—1,547元=15,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