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因聲請人逕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並於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且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第2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到期、未到期之工資本息、第3項相對人應提繳勞工退休金,經核聲請人之請求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
參照)。而雇主於僱傭
期間,本有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是依
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定之,即應以僱傭期間原告可得之工資及勞工退休金為準。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屬定期給付涉訟。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聲請人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則依上列說明,本件即應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定之,並以僱傭關係最長5年計算。據此依聲請人主張之每月工資53,000元及每月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3,18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70,800元【計算式:〈53,000+3,180〉元×12月×5年=3,370,800元】,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5條後段、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