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許瑞琪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名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貳佰元及人民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元,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5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52元,人民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換算為新臺幣應為貳佰貳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計算式:492,800×4.52=2,227,456),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人民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貳佰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計算式:1,201,200元+2,227,456元+=3,428,65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薪資、
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計算式:34,957元×1/3=11,6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