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連雅玲
甘莛沂
曾馨儀
黃芬妮
邵郁茹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是以原告即應各自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請求提繳6%勞工退休金部分
乃應提繳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不得與其他請求合併計算金額,原告應於
訴之聲明單獨列為一項,請求提繳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倘要更正訴之聲明,應併具狀為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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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積欠薪資:96,795元 勞工退休金:7,290元 合計:135,723元 | 原應徵收裁判費:1,44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480元(計算式:1,440元×1/3=480元) |
| | 積欠薪資:31,840元 資遣費:26,781元 勞工退休金:4,466元 合計:63,087元 |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
| | 積欠薪資:46,061元 資遣費:14,650元 勞工退休金:7,128元 合計:67,839元 |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
| | 積欠薪資:47,322元 資遣費:20,421元 勞工退休金:5,544元 合計:73,287元 |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
| | 積欠薪資:29,957元 勞工退休金:5,622元 合計:35,579元 |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