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吳力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伍佰參拾元,
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
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壹佰柒拾柒元(計算式:3,530元×1/3=1,1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