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林富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凱希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給付積欠薪資、資遣費部分,及第2項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234元(746,559+53,675),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37元(8,810÷3=2,937,元以下4捨5入);第3項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且應與
上開裁判費2,937元分別徵收之,故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5,937元(2,937+3,0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