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郭相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美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77,119元(計算式:工資134,050元+資遣費338,55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333,000元+提繳退休金272,747元+舊制退休金1,354,200元+老年給付差額244,572元=2,677,11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
惟請求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提繳退休金及舊制退休金之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6,771元(計算式:25,156元×2/3=16,7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761元(計算式:27,532元-16,771元=10,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