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黃騰賢
上列原告與
被告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陸佰貳拾貳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
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
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為壹仟肆佰元(計算式:2,00元×2/3=1,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非自願離職失業補助及職訓補助壹拾玖萬伍仟陸佰元,加計前開
訴訟標的金額為參拾捌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減徵部分,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玖拾元(計算式:4,190元-1,400元=2,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