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騏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陳寶村、騏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騏締公司)係各自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10萬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1,000元;另原告騏締公司請求被告登載道歉啟事部分,則係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以,
本件原告陳寶村、騏締公司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