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原 告 江信樺
上列原告與
被告現代
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7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
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854元(計算式:14,563元×1/3=4,854,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